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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要求宣告刘某死亡一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法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人刘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某以被申请人刘某于2007年3月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刘某,男,汉族,安化县人,父母双亡,无子女与申请人系姐弟关系。被申请人刘某于2007年3月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28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刘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个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刘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刘某仍无下落,应当宣告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蒋国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新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