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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5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鑫贝佳明迪(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与李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5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鑫贝佳明迪(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外中顶村叉车厂北侧8号。法定代表人刘明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露,女,1949年8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女,1983年2月2日出生。上诉人鑫贝佳明迪(北京)经贸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02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鑫贝佳明迪(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表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鑫贝佳明迪(北京)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鑫贝佳明迪(北京)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349元,由李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1元,由鑫贝佳明迪(北京)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亮代理审判员  陈广辉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靳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