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立终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丰田、乔建敏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丰田,乔建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丰田,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北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建敏,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北城区。上诉人张丰田与被上诉人乔建敏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张丰田不服本市宜阳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四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丰田向本院提出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丰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丁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索青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