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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黄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组。被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组。本院在执行黄XX与王XX赡养纠纷一案中,(2011)蒲民初字第008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XX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600元2014年度赡养费,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0870号民事调解书部分执行终结(2014年度赡养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泽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