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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海龙、谷玲萍、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海龙,谷玲萍,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田涛,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春雷、韦佩洁,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海龙。被执行人谷玲萍。被执行人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蓉,总经理。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海龙、谷玲萍、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1223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海龙、谷玲萍、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现均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应支付的借款本金415555.54元、利息7550.83元、罚息1447.25元,合计424553.62元及执行费6268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00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线索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