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睢金开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睢金开,睢连兴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35号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睢金开,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滑县新区睢庄村党支部书记,滑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辩护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明生,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睢连兴,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滑县新区睢庄村村委会主任。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睢金开、睢连兴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滑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睢金开不服,以“睢金开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应认定为自首;认定其在第一起犯罪中贪污补偿款152550元不当,本起中其是被拆迁对象,未利用职务之便,不应认定为贪污;一审认定其在第二起中贪污土地补偿款141301.18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晁艳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睢金开及其辩护人范希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立永审 判 员 李振安代理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