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原告何巧红与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巧红,王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917号原告:何巧红,女,汉族,1985年12月28日生,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王雪,女,汉族,1986年3月28日生,住长春市怡景名苑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巧红与被告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巧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巧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巧红承担。审 判 长  万 菲代理审判员  吴天照人民陪审员  牛瑗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