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执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庞岩与被执行人姜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岩,姜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894号申请执行人庞岩,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西安镇小亮沟村。被执行人姜雨,男,住辽宁省大洼县西安镇小亮沟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475号申请人庞岩与被执行人姜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多次到被执行人住地,欲对其司法拘留,但均为见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不能提供,本院未查到其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暂不能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国强审判员 张晓双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校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