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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破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青岛润海丝绸商场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润海丝绸商场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破字第3-4号申请人:青岛润海丝绸商场管理人。2015年5月19日,青岛润海丝绸商场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青岛润海丝绸商场最终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为人民币0元,破产费用共计191,418.00元,破产费用清偿比例为0,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裁定终结青岛润海丝绸商场破产程序。本院认为,青岛润海丝绸商场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事实清楚。申请人青岛润海丝绸商场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终结青岛润海丝绸商场破产清算程序,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润海丝绸商场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冯 梅审 判 员  胡金鳌代理审判员  曲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