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邵武市铁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邵武市明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邵武市神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铁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魏其胜、钟发明、王菊兵、黄美荣、魏平、黄根春、谌菊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市明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邵武市神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铁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钟法明,王菊兵,魏其胜,黄美荣,魏平,黄根春,湛菊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其耀,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市明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法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邵武市神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平,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铁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湛菊凤,经理。被执行人钟法明。被执行人王菊兵。被执行人魏其胜。被执行人黄美荣。被执行人魏平。被执行人黄根春。被执行人湛菊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武市铁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明旺公司、神工公司、铁城公司、钟发明、王菊兵、魏其胜、黄美荣、魏平、黄根春、谌菊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明旺公司、神工公司、铁城公司除厂房、土地外,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对其不动产已依法进行处置,但未能在执限内执结。其余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