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市北区春荣香酸菜鱼馆与臧鸿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市北区春荣香酸菜鱼馆,臧鸿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市北区春荣香酸菜鱼馆,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东八路**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鸿运。原告市北区春荣香酸菜鱼馆诉被告臧鸿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市北区春荣香酸菜鱼馆撤回对被告臧鸿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市北区春荣香酸菜鱼馆承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