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市北区春荣香酸菜鱼馆与臧鸿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市北区春荣香酸菜鱼馆,臧鸿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市北区春荣香酸菜鱼馆,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东八路**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鸿运。原告市北区春荣香酸菜鱼馆诉被告臧鸿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市北区春荣香酸菜鱼馆撤回对被告臧鸿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市北区春荣香酸菜鱼馆承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