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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傅志华、华建春计生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傅志华,华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0041140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傅志华,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华建春,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傅志华、华建春计生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傅志华、华建春在银行查无存款,在房产、交警、工商部门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书记员王玉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