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傅志华、华建春计生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傅志华,华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0041140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傅志华,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华建春,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傅志华、华建春计生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傅志华、华建春在银行查无存款,在房产、交警、工商部门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书记员王玉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