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任启凯与袁世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启凯,袁世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任启凯,男,1981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袁世凯,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启凯与被执行人袁世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袁世凯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5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