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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蔡镜明与广州市础垠建材有限公司、黄钜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镜明,广州市础垠建材有限公司,黄钜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21号原告:蔡镜明。委托代理人:方倩玲,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础垠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泽坚,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曾毅绵,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钜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负责人:熊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刁海鑫、李丽君,均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镜明诉被告广州市础垠建材有限公司、黄钜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镜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镜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镜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5元,由原告蔡镜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桂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