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1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未向被告张某送达应诉手续前,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王宪普审判员 郭建华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