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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6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宁庆明与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国融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庆明,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国融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482号原告宁庆明。委托代理人陈立忠,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君,总经理。被告天津国融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雷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兵、王涛,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静、刘文爽与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朝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