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付军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472号罪犯付军,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齐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继民、刘淑艳、付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3600元。被告人李继民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黑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402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付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付军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军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是一名机工,对待劳役认真负责,能够完成政府干部交给的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未执行。该犯民事赔偿义务部分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计分考核评比审批表、免评情况说明、罪犯单项奖有效分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执行财产刑票据、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和返赃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鹏审判员 徐 向审判员 刘淑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丽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