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郝秀中与滦平县马营子乡西沟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秀中,滦平县马营子乡西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郝秀中,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郝中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滦平县马营子乡西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平县马营子乡西沟村。法定代表人:孙连丰,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秀中与被告滦平县马营子乡西沟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秀中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秀中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秀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40.00元,由原告郝秀中负担,于2015年6月30日前交纳。审 判 长 曲久福审 判 员 陈亚军代理审判员 范立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海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