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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毓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毓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周某,烟台中医药世家药品商场工作人员。被告于某,烟台港务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曲  静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秀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