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毓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毓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周某,烟台中医药世家药品商场工作人员。被告于某,烟台港务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曲 静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秀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