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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执非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与俞顺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俞顺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善执非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杨岳全。委托代理人王伟锋、赵宁宇。被执行人俞顺菊。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因被执行人俞顺菊不履行其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善环罚字(2014)8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结果是:1.责令水泥制品项目停止生产;2.罚款50000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嘉善行审字第168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俞顺菊夫妇租赁原杨庙小学旧校舍开办了天凝镇锦坤装饰材料厂,生产环保型装饰建材,该企业污染主要是生产过程中的粉尘,因该地块系文教划拨用地,现无法办理工业项目审批,亦未纳入三改一拆搬迁范围。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善环罚字(2014)87号行政处罚决定(待条件具备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平华审判员  钱 骏审判员  胡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