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周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周本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2195号罪犯陈周本,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罗定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作出(2007)罗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周本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3月27日作出(2007)云中法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周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陈周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周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0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五百元,仍有四千五百元未履行;另查明,该罪犯服刑期间消费水平高于狱内人均消费水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周本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周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