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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德广隆制衣洗水有限公司与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德广隆制衣洗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华阳村第二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定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纲,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号***号。法定代表人:黄昌勇。委托代理人:张威进,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源桂,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东莞市德广隆制衣洗水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双方签订的《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产生争议交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虽然该合同条款的文字约定不是很规范,但不影响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被上诉人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涉《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直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没有明确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属于约定不明,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地点在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东莞市德广隆制衣洗水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辉恒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