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伟忠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伟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国敏,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伟忠,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国富审 判 员 李保山代理审判员 郝菊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