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丰商初字第18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穆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穆少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丰商初字第1859-1号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德龙,经理。被告:穆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穆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外人郑德龙自愿以其所有的大众牌轿车(车牌号:鲁V×××××)一辆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查封详情详见清单)二、查封郑德龙提供的大众牌轿车(车牌号:鲁V×××××)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