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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一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湘潭县人民医院与李孟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县人民医院,李孟连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449号原告湘潭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贺卫文,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灿,该院欠费办主任。委托代理人程建佳,该院法律顾问。被告李孟连。委托代理人李云峰(系被告李孟连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县人民医院诉被告李孟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原告与被告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县人民医院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孟连医疗服务合同的民事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县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李孟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湘潭县人民医院负担。审 判 长  胡康宁人民陪审员  池俊平人民陪审员  唐湘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 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