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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长春新先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新先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董绪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长春新先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红,经理。被告董绪平,男,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新先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新先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新先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出对被告董绪平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新先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长春新先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295元,剩余295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审判长  李佳宏审判员  李洪涛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怀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