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牟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吕其铎与烟台市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其铎,烟台市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吕其铎,工人。被执行人烟台市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大街158号创富中心9层9D。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牟民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7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