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民终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某乙、孙某与李某甲、李某丙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李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民终字第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原审被告:李某丙。上诉人李某甲因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玉环县人民法院(2015)台玉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陈 龙审 判 员 徐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严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