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袁红心与刘亚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红心,刘亚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424号原告袁红心,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亚非,男,约30岁,汉族,农民。原告袁红心诉被告刘亚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公告费通知书,原告拒不向人民法院报社缴纳公告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红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袁红心负担。审判员 徐秋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梅艳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