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调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调民初字第253号原告付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沙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