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刑三复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荣和故意杀人死缓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李荣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刑三复字第00038号被告人李荣和,男,汉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任育德,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荣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本刑一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荣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荣和限制减刑。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报请本院核准。李荣和的辩护人以“本案系雇佣关系产生矛盾引发,被告人李荣和属于情绪失控下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为理由提出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李荣和在“某菜馆”打工期间,因琐事与饭店经营者何某甲(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某(被害人,女,轻伤,时年26岁)产生矛盾而怀恨在心。2014年8月14日9时许,李荣和在饭店厨房工作时,认为何某甲撞到自己却没有道歉而心生不满,遂乘何某甲不备,持菜刀猛砍何某甲颈部一刀,待何倒地后,李荣和再次持菜刀砍击何某甲颈部一刀,致何某甲被砍断左颈总动脉、右颈外静脉致急性大失血而死亡。随后李荣和来到饭店二楼宋某某房间内,持菜刀朝宋某某头颈部、左腿、左踝等部位连砍数刀,致宋某某肢体多处创口,属轻伤一级;头部外伤,跟骨骨折及失血性休克,均属轻伤二级,而后李荣和逃离现场。案发后,李荣和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荣和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邓某某证实,2014年8月14日接近9点,我路过一家饭店后门,发现一个男的躺在地上,脖子往外大量出血,一个50多岁的女人捂着那个男人的脖子喊救命,我先给“120”打电话,后给“110”打电话报警。“110”警情单证实,2014年8月14日9时8分一匿名男子报警,称本溪市明山区某菜馆有人打架。2、证人李某某(饭店服务员)证实,2014年8月14日9时在某饭店里面,老板在厨房让人砍死,老板娘在饭店二楼让人砍伤。事发时我在饭店厅里,我第一个发现老板在厨房躺在地上,大概是9点多,我出去喊人救老板。我没听见厨房有争吵厮打声音,我听大家说是厨师砍的老板和老板娘。辨认笔录证实李某某辨认出李荣和。3、证人柳某某(饭店服务员)证实,2014年8月14日9点,厨师李荣和进饭店后厨做饭,过了2分钟服务员李姐喊小何出事了,我进后厨看见何某甲仰面躺在厨房里,他的脖子上有一条大口子,我立刻托起何某甲的头边喊宋某某边喊人打“120”。我到二楼看见宋某某仰面躺在床上,她的身上和左腿上都是血。辨认笔录证实柳某某辨认出李荣和。4、证人樊某某证实,我在某菜馆门前卖饮料,2014年8月14日8时50分左右厨师进饭店,我和何某甲在门口修伞,饭店进去两个客人,何某甲刚进饭店一两分钟,服务员跑出来喊出事了,我往饭店里跑,看见厨师从后厨往出走,我问他怎么了,他一句话也没说急匆匆往饭店外面走。我看见何某甲在后厨的地下躺着,脖子被砍了一刀。我上楼后看见宋某某也被砍伤了。当时饭店内就厨师和服务员在屋里。厨师上衣穿半袖T恤,衣服上带横条,下身穿牛仔裤。辨认笔录证实樊某某辨认出李荣和。5、被害人宋某某陈述,2014年8月14日9时许,我在某菜馆二楼卧室内还没起床,我听到柳某某在厨房喊了一声,又听到李荣和喊我,我答应一声,李荣和就进屋了。卧室灯没开,他进屋之后就拿刀砍我,第一刀砍在我左肩膀附近,又连续砍我,砍的位置全是我左上身,我反抗挣扎,用左胳膊挡刀,他用左手拽我的头发把我拽倒在床边,他继续砍我头,我用右胳膊挡,他用刀砍我左脚和左小腿,我后脑有一处伤。他砍完我就走了。李荣和穿的黄白相间横条上衣,蓝色牛仔裤。我们与李荣和因为他做菜产生的矛盾。事发前一天何某甲说做鸡蛋糕我让用10个鸡蛋,他就用8个,李荣和说给你们省点,我说这样客人就不来了。我不知道李荣和腿不好使,我没踹过他的腿。我买水果爱给大家分着吃,他说他有糖尿病,但每次给他水果他都吃了,我没有变相欺负他。6、证人赵某甲(李荣和的朋友,曾用名“刘某甲”)证实,2014年8月5日晚上10点我和李荣和吃饭,他说他在某饭店当厨师,干的不顺心,和老板不和,炒菜时老板总在后面看着,押他5天工资,和老板吵过一次,他不想干了。他说19号开工资,老板到号不开资他就收拾他。他说老板娘都一个样儿,老板姓何。辨认笔录证实李荣和辨认出赵某甲即为其认识的刘某甲。7、证人白某某(李荣和的朋友)证实,2014年7月末8月初李荣和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某菜馆工作不顺心,都是工作的琐事,老板和老板娘对他挺苛刻,他不想干了。之前他们在厨房吵吵了,老板说有能耐你就走,工资我一分也不给你开,李荣和说少给一分也不好使,老板说有能耐你就砍死我,李荣和说当时他就想拿菜刀砍死老板。我就一直劝他。8、证人张某某(李荣和的朋友)证实,李荣和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消防某菜馆打工,押了5天工资。2014年8月14日我听说李荣和打工的饭店出事了,可能是李荣和把老板干了,我10时32分给他打电话,他没说话,再打他就关机了。9、证人马某某(李荣和的朋友)证实,2014年8月14日我听说消防的饭店厨师给老板砍了,我想问李荣和,12时9分我打电话他关机,15时58分打通了他没说话就挂了。10、证人赵某乙(某社区医生)证实,2014年8月14日中午12点一个手指受伤的人来就医,他左手食指末节离断伤。11、证人孙某某(辽ED5X**出租车司机)证实,2014年8月14日9点多一点,我开车到消防大商超市门口,有一个男的打车,他给钱时钱的边和背面有血迹,他下车后甩了一下腿,几滴血迹都甩我车玻璃上,坐垫套上和脚垫上面都有血迹。这男的三十四五岁,身高一米七左右,穿粉色和黄色T恤,深色裤子。他坐过沾有血迹的坐垫我交给公安机关了。物证车座套及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提取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提取了辽ED5X**出租车蓝色座套。12、证人李某乙(李荣和的房东)证实,2013年5月26日开始李荣和自己在平山区某街某组某楼右侧房间租住。2014年8月14日公安机关说有案件要求我配合,从我这拿走了李荣和房间的钥匙,我们一起去李荣和居住的房间。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李荣和租住李某乙房屋的事实。物证上衣、裤子、鞋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提取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李荣和租住处提取了其作案时所穿衣服、裤子、鞋。13、证人曹某某(某急救中心医生)证实,2014年8月14日9时许我到现场,在厨房发现一男性伤者,颈部被刀砍伤,检查结果是当场死亡。二楼房间发现一女性伤者,身上多处刀伤,主要刀伤在颈部和脚踝跟腱部,到医院时失血过多休克了。证人赵某丙(某骨科医生)证实,2014年8月14日9点58分,宋某某被“120”急救送到病房,当时她颈部及四肢被刀砍伤,流血不止,神志恍惚,失血性休克。本溪市某急救中心院前院内交接记录单、某住院病历材料证实宋某某受伤情况,何某甲于院外死亡。14、证人何某乙(何某甲的父亲)、何某丙(何某甲的妹妹)证实死者系何某甲。15、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区公安分局明公(刑)勘(2014)X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勘验、检查现场及提取血迹4处、疑似人体组织1块、菜刀1把。16、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公(刑技)鉴(DNA)字(2014)XXXX号法医DNA鉴定书鉴定意见证实:(1)标记“一楼厨房地面血泊”的试纸上斑迹、“李荣和裤子上血迹”的布片上斑迹,检出何某甲的DNA。(2)标记“二楼卧室门前红色地毯表面红色斑迹”的试纸上斑迹、“二楼卧室床单表面血迹”的布片上斑迹、“二楼卧室凉席上染血菜刀上血迹”的试纸上斑迹,检出宋某某的DNA。(3)标记“一楼大厅地面滴落血迹”的试纸上斑迹、“二楼卧室凉席表面疑似人体组织”的疑似人体组织、“李荣和衣服上血迹”的布片上斑迹、“辽ED5X**出租车染血座套上血迹”的布片上斑迹,检出李荣和的DNA。(4)标记“李荣和鞋上血迹”的试纸上斑迹,检出何某甲和李荣和的DNA。17、本溪市公安局(本)公(尸)鉴(法医)字(2014)X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何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砍断左颈总动脉、右颈外静脉致急性大失血而死亡。18、本溪市公安局公(本)伤鉴(法医)字(2014)XX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宋某某外伤致肢体多处创口,属轻伤一级。其头部外伤,跟骨骨折及失血性休克,均属轻伤二级。19、本溪市某急救中心急诊病志、DX报告单及照片证实,李荣和投案后到医院查体,其左手食指背侧远端指甲缺失,部分缺损,左手中指桡侧约3.0cm创口,诊断为左手刀砍伤。20、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出警经过、关于李荣和自首材料情况说明及侦破报告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侦破经过及李荣和自动投案的情况。21、户籍证明证实李荣和、何某甲、宋某某的自然情况。电话查询记录证实李荣和无违法犯罪记录。22、被告人李荣和供述,2014年6月12日我到某菜馆做厨师,我在那工作不顺心,多次和老板说我不想干了,8月13日因为开资的事我们又发生争吵,我挺生气。8月14日早8点50分我到饭店,何某甲抻面时屁股撞了我一下,我正在切菜,差点把我手切了,他还啥都没说,我就想早上我打招呼他不搭理我,平时对我还不好,昨天晚上还说不给我开资,我越想越生气,我就拿菜刀回身向他后脖子斜着砍了一刀把他砍倒,又向他的前脖子砍了一刀。之后我拿着菜刀往二楼走,进屋里看到宋某某在床上坐着,我用菜刀砍在她左肩膀附近,又向她的脑袋砍一刀,我抓住她脚脖子,用菜刀砍脚脖子一刀,她一直乱动,我还把我左手食指给砍掉一块肉,左手中指也被划破一个口子,我用菜刀胡乱划了一刀,我把菜刀扔在地上,转身走出房间。我从饭店正门走到路边打了一辆出租车,我左手食指和中指出血,弄到车座上不少。我到平山某街租房内把衣服脱了,换了一身衣服。我到卧龙社区医院把伤口包扎,打车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从8月初发生争吵后,我就想砍死老板和老板娘,我曾和刘某甲、白某某说过要砍死他们。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李荣和投案后对作案现场、作案时所用菜刀、作案时所穿衣物、作案后更换衣物地点及乘坐出租车的座套作出指认。以上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复核期间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荣和因琐事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对其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雇佣矛盾引发,李荣和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李荣和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对其限制减刑。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系雇佣关系产生矛盾引发,被告人李荣和属于情绪失控下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的辩护意见,虽经查属实,但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对上述情节予以考虑,本院不再予以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本刑一初字第00006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荣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宏宇代理审判员 周天越代理审判员 沈 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建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