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初字第4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许金玲与被告姚联合、吴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玲,姚联合,吴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379号原告许金玲,经商,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王燕娜,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联合,经商,住晋江市。被告吴素清,经商,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金玲与被告姚联合、吴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金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金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汀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