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吴军芳与傅智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芳,傅智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吴军芳。委托代理人:王强,系大连市瓦房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智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芳诉被告傅智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军芳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5元,减半收取2683元,公告费606元,均由原告吴军芳负担。审 判 长 肖纬纬人民陪审员 姜 英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尹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