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郭辉与付玉东、石艳归等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602号申请执行人:郭辉,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付玉东,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陵南路6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刘阁村民委员会范桥村。身份证号:342126197704060839。被执行人:石艳归,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袁德林,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1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人郭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付玉东、石艳归的银行存款630694元及袁德林的银行存款102557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