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钟小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502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上海桑磊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汇角村XXX号法定代表人张克红。被告钟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桑磊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钟小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桑磊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桑磊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桑磊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孙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