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11号原告谢某某,女,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山县。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车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少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