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辖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马亚莉与宋国付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亚莉,宋国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辖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亚莉,女,汉族,1976年3月15日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国付,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生,住平顶山市鲁山县。上诉人马亚莉不服石龙区人民法院(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其与宋国付的债权债务纠纷应定性为不当得利,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卫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即便本案定性为合同纠纷,该案已经石龙区人民法院(2014)平龙民二字第18号、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终字第565号审理,不应再次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请求撤销(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卫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宋国付与马亚莉之间的纠纷系追偿权纠纷。马亚莉、宋国付、白琪共同出资在石龙区设立兴华驾校有限公司,2012年8月1日,宋国付承包该驾校并签订《兴华驾校承包协议》,协议第十九条约定“承包经营前的账目由股东共同审核,债权、债务由股东共同承担”。2013年1月3日,马亚莉、宋国付、白琪召开股东会议,决定购买车辆等,“费用由宋国付先行支付,然后由股东共同支付”。宋国付诉称偿还了兴华驾校有限公司对外负担的债务,购买了车辆、设备等,按照约定和股东决议有权向马亚莉追偿。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马亚莉住所地在卫东区,卫东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马亚莉提出本案已审理过,法院不应再次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经查,石龙区人民法院(2014)平龙民二字第18号、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处理的是马亚莉与宋国付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和股权转让纠纷,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二者并不相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龙区人民法院(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卫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赵国跃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豫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