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雷冬与周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冬,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民执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雷冬,男,1984年11月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周亮,男,198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雷冬与被执行人周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绿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李志国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薄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