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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第5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铁,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大学文化,2014年5月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辩护人沈健,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忠元,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4)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铁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津、代理检察员邹毓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铁及其辩护人沈健、刘忠元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的犯罪事实:2012年3月,天津市静海县人田一×(另案处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冒用他人名义在天津市津南区注册成立天津康凌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凌公司)。为使康凌公司涉税事项办理顺利,田一×经人介绍与时任津南区国税局第四税务所调查核实岗的被告人刘铁相识并多次对其宴请。2012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铁先后收受田一×及其雇佣员工张一×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8000元,后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并对田一×实际经营的康凌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工作中给予关照。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如下证据:1.主体身份证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资料案卷等书证;2.证人田一×的证言;3.被告人刘铁的供述与辩解。(二)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刘铁在对田一×实际经营的康凌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中,违反《2010年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认真审核康凌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资料,未到其注册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查验。在其负责的康凌公司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工作中,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未认真审核康凌公司增版资料,未到其注册经营地点进行实地调查。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康凌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和通过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认定,直接导致田一×利用康凌公司在没有财务账目、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1份,税额共计29745038.88元,均被受票企业在当地税务机关抵扣,为抵扣康凌公司的销项税款,田一×让他人为康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80份,税额共计33743137元,给国家造成巨额税款损失。案发后,被告人刘铁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查获归案,后退缴赃款人民币1800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如下证据:1.《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资料案卷等书证;2.证人田一×、翟××、袁××、孙××、张二×、陈×的证言;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材料;4.田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卷材料;5.被告人刘铁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铁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铁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刘铁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被告人刘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未表异议,未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刘铁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关于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根据证据显示,被告人刘铁受贿为7000元,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18000元。被告人刘铁自行供述收受田一×和张一×一共18000元,田一×供述给了刘铁两次钱共计7000元,张一×是否给过刘铁钱其并不清楚,但本案中没有张一×的证言,故应依证据证实的数额认定。二、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1.刘铁的工作疏忽导致田一×可能虚开发票,但是田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不受被告人刘铁审查,与刘铁无关,而且让他人为其虚开部分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津南区国税局袁××副局长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刘铁仅参与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发票增版的审批,此业务还有其他多人审批,刘铁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三、关于量刑发表意见如下:1.被告人刘铁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应以自首论,依法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刘铁到案后如实向侦查机关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其系考虑田一×系领导的朋友,领导让其照顾,田一×曾先前多次给其财物都被拒绝,由于反复地给,才收受了小额的财物。4.刘铁认罪态度非常好,积极主动地上交全部赃款18000元,说明其真诚悔过,刘铁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系偶犯、初犯,因一时糊涂没有把控好原则问题,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建议以受贿罪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或6个月以下拘役;以玩忽职守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3年1个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铁系天津市津南区国家税务局干部,自2011年4月起在第四税务所调查核实岗,负责汇总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和延期申报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资格认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等事项的调查核实、日常检查等工作。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铁在对天津市静海县人田一×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冒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的天津康凌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凌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工作中给予关照。为此,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2、3月期间,田一×分两次共计给予被告人刘铁现金人民币7000元,并且授意其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张一×分两次给予刘铁现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刘铁将上述款项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案发后,上述款项已全部扣押收缴。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刘铁在对康凌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中,违反《2010年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认真审核康凌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资料,未到其注册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查验。在康凌公司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工作中,未严格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未认真审核康凌公司申报的资料,未到注册经营地点进行实地调查。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康凌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和通过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认定,直接导致康凌公司在没有财务账目、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1份,税额共计29475038.88元,均被受票企业在当地税务机关抵扣。同时为抵扣康凌公司的销项税款,田一×让他人为康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80份,税额共计33743137元。2014年10月16日田一×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刘铁于2014年5月6日因玩忽职守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传唤归案,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受贿的事实。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㈠书证:⒈津南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被告人刘铁主体证明,证明刘铁自2009年8月起到天津市津南区国家税务局工作,2011年4月至2013年9月在第四税务所综合管理岗、调查核实岗,2013年10月至案发前,在第四税务所的综合管理岗、税源监控岗。⒉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刘铁的出生日期及住址情况。⒊津南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源监控岗的职责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证明被告人刘铁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能。⒋一组文件,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津南国税局新岗责任体系推行工作安排》、《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津南国税局开展非正常户清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增值税申报增加附列资料事项的公告》、《关于明确“2011年第4号公告”审核要求的通知》、《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证明天津市国税局的岗位职责和税收征管业务流程。⒌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和银行账户申请等,证明田一×注册公司的市场主体证明材料及银行账户的情况。⒍周×、孔×、吴×等人的居民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证明陈×、王一×、田二×冒用三人信息的情况。⒎王一×、田二×、张一×、田三×、张二×的身份信息,证明田一×雇佣人员的情况。⒏领取增值税发票统计表,证明田三×、田二×等田一×雇佣人员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⒐房屋租赁合同、购电明细报表、购水明细表,证明田一×注册康凌公司租赁房屋等情况。⒑河南省清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张三×身份证丢失补办身份证的情况。⒒田一×注册公司的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税发票明细及非正常户纳税人认定公告,证明上述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情况。⒓刑事判决书,证明田一×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人民币的情况。㈡证人证言:⒈翟××、袁××、孙××、张四×、曹××证言,证明被告人刘铁的任职情况及岗位职责、工作职能等情况。⒉王二×、王一×、张二×、陈×证言,证明均系田一×雇佣的员工,公司没有实际业务,且未见过税务机关的人员去公司实地检查。⒊张三×、周×、孔×、吴×证言,证明没有给田一×注册的公司当过会计,自己的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税务手续的情况。⒋田一×的证言,证明其注册了天津康凌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点是咸水沽镇剧场西路以北××名邸×-×××号,但是实际没在那办公经营,公司有张一×、张一×、陈×、王二×、田二×。康凌公司没有财务帐,也没有记账凭证,没有会计,让陈×冒用周×的名字当康凌公司的会计。为了应付康凌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012年12月份左右的时候,康凌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十万元版变更为一百万元版(以下简称增版),是我到津南区国税局大厅送的材料。给朱金海送过材料,包括两份合同和两份银行电子回单,两份电子回单是我伪造的。我交完材料以后,朱××和刘铁也没有和我联系,后来这个增版就批下来了,我就正常领增值税发票了。他们没去经营地进行过增版调查。在2012年年底时,去刘铁办公室乘刘铁不在办公室放在他办公桌下面一个档案袋,里面放了2000元现金,之后告诉他了,在2013年春节之前,问刘铁过年回不回家,他说回,就给了他5000块钱,让他给家里买点东西,给他钱就因为刘铁在开康凌公司的事情上帮过忙,为了感谢他,当时刘铁不要,推辞了半天。在康凌公司的经营期间,让腾腾给刘铁送过两次钱,每次2000元,也是为了以后办事方便,和他搞好关系。⒌证人邢××、林××证言,证明其为田一×代办公司注册成立手续的情况。⒍证人吴××、韩××、王××、张二×、高××、郑××证言,证明房屋被田一×租赁用于经营公司的情况。㈢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铁系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传唤归案。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铁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其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两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对于辩护人的意见:1.关于受贿罪的犯罪数额,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田一×的证言证明其本人及雇佣人员共计向被告人刘铁给予现金四次共计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刘铁的供述亦证明此部分内容,故受贿的数额应以此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铁受贿数额为18000元,另7000元只有被告人供述,未有其他证据证明,证据不足,对此部分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犯罪数额应认定为7000元的意见,与证据证明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被告人刘铁所在的岗位职责具有明确的规定,其未严格依据岗位职责的规定认真履职,使田一×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得以实施,此危害后果与被告人刘铁的不履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否存在领导的指示和是否存在其他涉案人员的不作为,不影响对刘铁玩忽职守罪的定罪与量刑,故辩护人的此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被告人刘铁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玩忽职守罪量刑时应予考虑,辩护人的此点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4.被告人刘铁2014年5月6日因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故被告人刘铁受贿罪应属自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赃款,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点意见,本院予以采纳;5.辩护人关于受贿罪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6.考虑由于被告人刘铁的玩忽职守造成巨额税款流失,辩护人关于玩忽职守罪的量刑建议不适当,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二、被告人刘铁退缴赃款一万一千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建新审 判 员  张 兵人民陪审员  赵玉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永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