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周丽梅与童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梅,童锦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824号原告周丽梅,女,汉族。被告童锦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梅与被告童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梅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