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有俊与王寿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俊,王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张有俊,农民。被执行人王寿富,农民。张有俊诉王寿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寿富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了张有俊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标的为工资款79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标的为工资款79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陈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