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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有俊与王寿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俊,王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张有俊,农民。被执行人王寿富,农民。张有俊诉王寿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寿富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了张有俊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标的为工资款79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标的为工资款79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陈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