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刑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曹诚龙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诚龙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刑终字第335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诚龙,曾用名曹刚,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安徽省绩溪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住绩溪县上庄镇旺川村大垮坑**号。因涉嫌犯诈骗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广安区看守所。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诚龙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广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诚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提讯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曹诚龙于2006年5月18日在中国投资资讯网(网址http//:www.xx007.com,又称“一尘网”)上实名注册为会员,后升级为高级会员,以晶龙收藏公司的名义发布邮票预订信息。曹诚龙先在网上发布预订邮票信息,客户浏览网页后如需订购邮票,既可以跟帖也可以电话联系曹诚龙,然后按照发布信息上的价格和账号将订金或者预付款汇给曹诚龙,曹诚龙收款后按对方要求订货,按约定期限、数量和邮票种类发货。2011年后,曹诚龙的邮票生意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实际已无履约能力,为继续收取预订款以归还欠款,2012年11月,曹诚龙继续在中国投资资讯网发布预订2013年邮票大小版、套票等信息,被害人朱秦朱某(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浏览此信息后,通过电话联系曹诚龙,欲预订2013年小版邮票。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朱秦朱某总共转账给曹诚龙人民币354.15万元,加上朱秦朱某先前预订2012年小版邮票未得到货的43.35万元,共计支付预付款397.5万元人民币,用于预订26500套小版邮票。曹诚龙收到朱秦朱某预付款后,并未按约为朱秦朱某订购所需邮票,而是将朱秦朱某的预付款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开支和偿还个人债务。朱秦朱某多次找曹诚龙索要邮票未果,遂要求曹诚龙退款,案发至今曹诚龙既未交付邮票亦未退款。同期,还有浙江省周同周甲、周林周乙等271名被害人向曹诚龙预订邮票,并向曹诚龙支付邮票预付款1437.5986万元,但曹诚龙仍未按约为该271名被害人预订、交付邮票,而是将收取的预付款用于填补做生意的亏空、消费、还债等。至今上述被害人均未收到邮票或者退款,曹诚龙已无力偿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于2013年8月19日接广安市地方税务局朱秦朱某报案称被曹诚龙诈骗397.5万元,该局于同年8月22日决定立案,同年9月1日将曹诚龙抓获。2.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网帖、工商登记资料、供货(票)协议、收据订单。证实(1)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从“一尘网”魏国盛魏某某处打印调取被告人曹诚龙在“一尘网”上所发帖子,内容为:曹诚龙网上预定邮票8周年,2011年11月20日发帖预定2012年邮票(大版、小版、套票);2012年11月17日发帖预定2013年邮票(大版、小版、套票);2013年6月7日发帖因市场被盗、公布退款计划及核对付款情况;(2)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于2013年8月28日调取了上海市普陀区长征工商所内曹诚龙工商登记资料;(3)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在证人全荣生全某某处调取曹诚龙向全荣生全某某借款时提供的供票协议和供货协议原件3张,显示2013年4月10日曹诚龙向石狮市邮政局供应票品价值187万元、钱币价值131.6万元,显示2012年10月21日曹诚龙向安徽省邮政局提供了283.3万元票品;(4)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于2013年9月26日在洪阿南洪某某处扣押了其代曹诚龙保管的物品:收据订单显示2O11年1月7日曹诚龙向安徽省邮政局交2011年大版4670套预订款467万元、2011年1月18日曹诚龙向安徽省邮政局交2011年年票47500套预订款665万元、2010年12月27日曹诚龙向安徽省邮政局交2011年小版38000套预订款456万元;供货协议显示2012年9月26日曹诚龙向安徽省邮政局提供了币册2452500元并在2012年10月26日结清帐目;供票协议显示2012年9月26日曹诚龙向安徽邮政局交价值3513300元的票品;收据定单显示2011年12月31日曹诚龙向安徽省邮政局预订2012年小版27000套付款621万元;收据定单显示2012年1月10日曹诚龙向安徽省邮政局预订2012年年票3万套付款540万元;收据定单显示2012年1月28日曹诚龙向安徽省邮政局预订2012年大版3950套付款632万元。3.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证实2013年9月26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对曹诚龙经营的商铺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收据11册和33张、银行卡14张、收据订单6张、供票协议2张、供销合同2张、曹诚龙身份证2张。4.供货协议及收据定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9月1日抓获曹诚龙时,从其身上查获盖有“安徽集邮公司”、“石狮市邮政局”鲜章的供货协议及收据定单。5.安徽省邮政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安徽省邮政局”公章自2006年起已封存不再使用,并提供了两枚“安徽省集邮公司”的鲜章印模。6.鉴定意见。证实(1)检材1-7上盖印的“石狮市邮政局”可疑印章印文与样本1上的“石狮市邮政局”印章印文不为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检材8-10上盖印的“安徽省集邮公司”可疑印章印文与样本2上的“安徽省集邮公司”印章印文不为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7.书证票据若干。证实公安人员从曹诚龙处查获大票据4本、小票据7本、散票据33份。8.物证印章2枚。证实公安人员从曹诚龙处查获印章2枚,分别是曹诚龙的私章和其经营的晶龙收藏品公司公章。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曹诚龙银行卡详单。证实从曹诚龙处查获的所有银行卡的余额均为13.9元及以下。10.曹诚龙写给李道波李某某的信件1份。证实曹诚龙羁押后,委托李道波李某某登录“一尘网”发布消息的情况。11.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向石狮市邮政局协作请求调取印模,石狮市邮政局提供了6枚印模;(2)曹诚龙系先由被害人约至酒店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派出所讯问;(3)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接受朱秦朱某报案后,通过在“一尘网”上曹诚龙的网上发帖内容,找到其他被害人271名,并发书面通知要求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当地公安机关将询问材料寄回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12.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曹诚龙报案笔录。证实曹诚龙于2013年1月19日向该局彭浦镇派出所报案,称在2013年1月19日下午3时40分发现店铺被盗,有面值8分的126枚一轮生肖猴年邮票,计人民币10.08元,现金7.5万元,面值186元的人民币纸币套装1500组计279000元,黄金项链3条、金手镯1个、金首饰3条、老黄金2条,均无发票,均于2009年购买,共计价值8万多元,玉手镯1个,无发票,价值25万元,价值100元的龙年纪念钞1900元,面值8分的“一定要解放台湾”邮票100张计8元,现金1500元,都是豹子号3同(末尾3个数字编号相同,其中面值100元的10张,面值50元的10张,现金1000元,都是豹子号5同冠(末尾5个数字编号相同,前3个编号相同),面值100元的10张。共计价值690918.8元。该局接报后,调取了监控视频,发现2013年1月18日凌晨2时40分许,一蒙面男子进入店铺盗取了许多物品,从视频看该男子对店内物品比较熟悉,目前该案已立案,现案件未破。13.证人陈安林陈某某(上海市聚奇城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曹诚龙在聚奇城市场里开了一家晶龙收藏公司,经营了两三年。曹诚龙以订货收取订金后再发货的模式经营,他在网上发布订货消息,然后客户在网上订货,也有人直接到他的店铺来买。平时是他本人在管理,正常时候他都来开关店铺,2012年11月开始陆续有人到他店铺来要账,2013年过年之后他基本不来了。他的店铺在2013年5月底6月初的样子就一直关了。主要是有人来向他讨债,他就关门不见人,市场管理部门也联系不到他。今年1月份曹诚龙的店铺被盗,他称被盗价值上百万元及现金等。14.证人魏国盛魏某某(“一尘网”投资人)的证言。证实曹诚龙以前在上海闸北区灵石路做邮票生意,也经常到上海卢宫市场,是“一尘网”的高级会员,他的网名就叫曹诚龙。“一尘网”又叫中国投资资讯网,网址www.xx007.com,曹诚龙是2006年5月18日用实名注册的,他在网上做的时候比较长,高级会员的会费是5000元一年,曹诚龙发布信息需要审核,只能发布与生意有关的信息,但是其网站不清楚他发布信息的真假,曹诚龙主要发布预订2012年、2013年邮票的信息。其网站是2002年成立的,其主要负责管理和接待,其合伙人负责技术和维护。其知道曹诚龙被盗这个事,当时聚奇城老板打电话说曹诚龙在聚奇城中店铺被盗的情况,其当时感觉很奇怪,曹诚龙当时已经走下坡路了,而且当时聚奇城只有他一家被盗,所以很怀疑这个事,只是没有证据不好说,其知道他的经营方式是代表邮政公司给需要邮票的客户进行预订,他一般不做现货交易,类似期货交易,有风险,将钱交给曹诚龙之后,曹诚龙是否给他们订票,他们不清楚,如果曹诚龙不给他们邮票,也不退款给他们,他们肯定要蒙受损失。邮票要量大的话就只有两个途径,从邮电局订票,要便宜一些,一般六七折,二是从市场上购买,要贵些,所以直接从市场上购买邮票给订户是不可能的,那是要赔惨的。15.证人曹学冬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帮曹诚龙的晶龙收藏公司看店。看店过程中,陆续有人到店里来找曹诚龙要邮票或者要求曹诚龙退款,其就帮着联系曹诚龙,曹诚龙的店2013年1月份被盗,报了案,春节到4月店门一直关起的,被盗之前一直是曹诚龙本人在看店。其帮他收过4箱价值20几万元的货,这4箱货后来有客人到店里来拿走了,还帮他发了9万元的货,这个货是曹诚龙店里本来就有的。他不是不发货,不退钱,他也叫其帮他发了一些货、退了一些款,但是还有很多人找他发货或者退钱,他应该没有处理完,其知道他将安徽的两套房子卖了在还钱,他现在是在积极想办法来还钱应对这个事情。16.证人龚敏健龚某某的证言及委托投资协议1份。证实2012年2月份,其向曹诚龙投资2万元炒作邮票,大概两个星期就赚回来了。后来其和他签订协议,把钱拿给他,约定期限还钱和其应得的收益,他也按期归还了,后来其陆续借钱给他,最多时候达到160万元,后来曹诚龙还了其本金加收益大概70万元,现在还差90万元。这90万元是2012年10月以前欠的债,2012年10月以后他就每月付其大概3万元收益,还到2013年2月,2013年3月至今其没有收到他任何本金、收益,其一直打电话叫他还钱,他说他在想办法,又说安徽的一个领导落马了,他在那个公司订货交的钱退不出来。他给其看过一份协议的复印件,是他和集邮公司签订的一个代理协议,上面有安徽省集邮公司的章,他说那个领导因为被查处落马了,他交的订金被法院冻结了导致他拿不到货。其向公安机关提供与曹诚龙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1份,内容为龚敏健龚某某向曹诚龙投资90万元,给年收益20%,时间2013年5月15日。17.证人吴寿元吴某甲、张传凤张某某夫妻的证言及借款协议1份。证实二人于2011年底或2012年初时,在曹诚龙处订了2000套2012年的邮票,金额30余万元,到现在没有收到货。后来其借给曹诚龙100多万元现金。2013年4月9日,曹出具了一张借款协议,内容为在吴寿元吴某甲处借到人民币149万元,到现在没有拿到票。其向公安机关提供借款协议1份。18.证人张涛张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13年1月份时候,其在曹诚龙处订购了大约30万元左右的纪念币,本来说好一周之后交货,当时曹诚龙就拖延不给,其发现曹诚龙还在外面借钱,于是就催促他交货,曹诚龙被催促多次之后就给了其一小部分的纪念币和退了10多万元现金,其把纪念币抛售出去之后刚好够本,其就没有找他了,其听说他店铺被盗。19.证人全荣生全某某的证言及供票协议、收据订单、借条。证实大概在2011年其在上海聚奇城市场认识了曹诚龙,2012年其在曹处购买了15万元货,不久亏损了10万元,曹诚龙答应给其补上,于是其就借给曹诚龙30万元,他口头上承诺30万元算40万元,后来他断断续续还了13万元,还欠27万元,还写明了在2013年4月4日之前还清。到了2013年4月,他没有如期还钱,其找他还钱,他给其看了两份协议原件,一份价值187万元,一份价值131.6万元,他讲187万元没有他的钱,131万元有他43万元,等这两份协议的钱收到以后立即还钱,他讲他要还银行贷款利息没有钱,又向其借钱,其就在朋友马兆民那里借了20万元,然后借给曹诚龙,是用马兆民的工行卡直接转给曹诚龙的,曹诚龙当面打了借条,注明借款两个月,利息2万元。后来在2013年6月4日曹诚龙又向其借13万元,并称等他丈母娘把房子卖了把欠钱全部还给其。其又借给曹诚龙13万元现金,曹诚龙写了借据,约定利息5000元。大概是2013年8月20几号的时候,其就叫曹诚龙写了一张总条子,内容是晶龙收藏品公司曹诚龙今向全荣生全某某借款人民币64.8万元整,此款用于与安徽省邮政局及福建石狮邮政局经营邮票业务,以上借款已与全荣生全某某商定于2013年9月18日前一次性结清,盖了公司公章。其觉得他做邮票生意是亏损的,每一年都在补上一年的漏洞,这样的话导致他一直亏损。其曾经打电话到安徽去问,安徽那边说没有那回事,其觉得是曹诚龙做的一个假公章。在2013年7月,他叫其向朋友借钱,他给其看了一些收据订单的原件10页,告诉其生意做得大,拿去借钱应该很容易之类的话,后来曹诚龙给其拿来10张复印件。其当场将供票协议、收据订单、借条向公安机关提供。20.证人吴乃川吴某乙的证言。证实曹诚龙通过其向小贷公司贷了款。21.证人吴建华吴某丙的证言及欠条。证实2012年9月底,曹诚龙向其买第二轮生肖邮票,当时他买了70几组,每组9500元,他说公司要货。因为其听说是公司要货,就把货拿给了他,当时他没有付钱,隔了大概两个月他又来拿货,这次他拿了40几组,每组7500元,还在其处拿了价值10几万元的产品票,共106万元货款。后来他向其写了一张借条,内容是“今欠吴建华吴某丙人民币106万元,借款人曹诚龙,2013年4月7日”。到现在他都没有还钱,他在其处拿的邮票说是安徽邮政局要,曹诚龙给其看过一个供货协议,那个协议上盖的是安徽省邮政局的公章,但其不知道协议的真假。22.证人顾志明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八九月份,曹诚龙从其处购买了30多枚猴票,价格是1万多元1枚,后来他又来拿了10多枚猴票,也是1万多元1枚,总共拿了40多万元的货,拿货后通过转账付了30多万元,还欠其9万多元。23.证人王明怀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曹诚龙没有生意往来,据其回忆,曹诚龙从来没有在其处购买过方联的邮票。其有方联邮票,但是从来没有18个这么多的方联,因为方联的邮票比较贵,一个方联的价格要4万多元。24.证人李道波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曹诚龙,曹诚龙于2009年10月在其处购买了1万元的邮票,其与曹诚龙有生意往来,都是收了钱的,其主营邮票,曹诚龙没有其处购买过钱币。但曹诚龙在2013年3月22日向其借了12000元,2013年8月25日他又向其借了3700元,到现在没有还。25.证人洪阿南洪某某的证言及借条。证实其于2012年11月份在灵石路聚奇城认识曹诚龙。在2013年8月16日、19日曹诚龙向其借款共10万元,到现在也没还。26.姚铭墚某某的证言及借条、说明。证实其认识曹诚龙。2011年11月,曹诚龙先后两次向其借款97万元左右,过了大概两个月还了20几万元,还差其75万元左右,曹诚龙说几个月后还,按每月3万元算利息,过了9个月后,每月利息都付了的,其急需用钱,决定不收他利息,他在4个月期间陆续还了40万元左右,还了之后他还欠其30几万元,2012年8月份催他还钱,但是他没钱,其就把本人的信用卡拿给曹诚龙,曹诚龙去刷了25万元现金还给其,信用卡里欠的钱由曹诚龙还,他还了9个月,到现在还欠16万元,他写了一张说明给其。2011年底其在他那里预订了2012年550套大版共88万元、1000个小版共22万元,共计110万元订票款,到现在他没有给其一分钱和任何邮票。他欠其110万加16万加32.9万,除去他2013年7月左右还给其78500元,到现在他总共欠其151万元。27.被害人朱秦朱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汇款凭条、收据。证实其被曹诚龙诈骗了3975000元钱。2010年底,其上网浏览到中国投资咨询网高级会员信息发布区看到曹诚龙发布的消息称预订邮票小版、大版、年票,其就通过电话与曹诚龙联系,预订了2011年小版邮票500套,每套120元,120元是2011年国家邮政总局发行的小版套数的每枚邮票的总价格相加得来的,多退少补,总价值6万元,约定每季度发货,在2011年其如期收到了500套邮票小版。2011年11月其又想在曹诚龙处预订2012年的小版邮票,就和朋友黄刚黄某、谭平谭某一起到曹诚龙在网上的公布的地址上海市闸北区灵石路1197号聚奇城邮币市场去找他面谈,他说可以预订,但公司(安徽省邮政公司或者福建省邮政公司)每套要加120元,其想到价格太高就没有预订。2012年四五月份曹诚龙给其打电话说有人要退订2012年的小版邮票问其要不要,价格是每个另加100元,订金是每个150元,其当时就预订了1000套,价值25万元,给曹诚龙转账后,他还是像以前一样邮寄了一张收据给其。其没有收到这1000套小版邮票,但是其委托他帮其在市场上变卖了2012年国家发行的第一套龙主题邮票,这套邮票是2012年1月5日发行的,总价值好像是14万元,他把这14万元打在其账户上。2012年国家一共发行了9个小版、3个小本,其只收到了龙主题这一个小版和小本,其余的曹诚龙都没有发货。2012年11月17日曹诚龙在网上发帖预订2013年邮票大小版,由于是老客户,他在17日之前打电话给其说了,当时在电话里曹诚龙说他在省邮政公司拿到的量估计比以前少,就先通知老客户,当时每个定价是多少也不确定,只是说估计要预订三四百万元的量,之后其在2012年11月13日就给他打了514000元,22日又给他转账30万元,2012年12月1日转账20万元,2013年l月7日转账50万元、49.6万元,同年1月30日又转账50万元,同年2月1日转账50万元,2月5日转账50万元,3月13日转账3.15万元。2012年底其打电话给曹诚龙,问他2012年剩余的货没到的问题,他说将剩下的货折算成总价值433500元钱,这43.5万元就转到2013年预订款里面,这样其打给他2013年的预订费用共3541500元,另外通过转移的有433500元,总共有3975000元,折合版数是26500版,150元一版,国家每年1月5日都会发行当年的生肖邮票,2013年就是蛇邮票,发行后其就问他发货没有,他说他还没有到货。之后国家又发行了五六套新版邮票小版,他一直说没到货,其一直打电话催,电话要打几次才接,有时候不接电话,接电话就说不在上海,或者说没有到货。2013年5月10几号其在电话里约好到上海找他面谈,他也答应面谈,5月19日其到上海找他,发现他的四个店铺全部关门,没有找到人。其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没有在上海,之后其回到广安,还是给他打电话,他一直不接电话,找不到他人之后,其就很关注这个事情,其在网上看到有消息说他将客户的预订费用拿去做其他事情了,没有用来预订邮票。其发现曹诚龙在诈骗,所以到公安机关报案。据其了解他是安徽人,现在上海,他注册了一个公司叫晶龙收藏品公司,公司地址在上海市闸北区灵石路1197号聚奇城邮币卡市场二楼2155、2157、2185、2186包房,他说他是通过安徽邮政公司或者福建省邮政公司下面的集邮协会方面的关系拿的货。其当场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汇款凭条、收据。经法定程序,朱秦朱某辨认出被告人曹诚龙。28.被害人况军某、周同周甲、周林周乙等271人的陈述及汇款凭证、收据、欠条、网帖。证实曹诚龙以收取邮票预付款、订金等方式,诈骗况军某、周同周甲、周林周乙等271名被害人14375986元的事实。29.被告人曹诚龙的供述与辩解。其从事邮票订购已经八九年了,原来在安徽老家,2011年搬到上海灵石路聚奇城市场租了一个商铺做邮票生意,通过网上发布预订邮票的信息,客户自己浏览网页看到后就与其联系,可以跟帖也可以电话联系,客户订购的话,就按照其发布的信息上的价格将款打给其,其收款后就给他们发货,经营中其没有帐本及帐册,其收款后给客户开收据,其在市场上购买邮票基本是面对面交易,没有订货单。经营情况总的来说是亏损的,2011年后其就一直亏损,2012年生意已经是亏损了,自己已经没有能力去履行客户预订的2013年的邮票,其认为以前在网上发布过消息预订邮票,2012年其照常发布消息,一定会有客户再给其打款预订邮票,虽然称预订邮票,但是性质不一样了,其隐瞒了无法提供邮票的真相,其目的就是通过发布预订邮票的消息,希望客户给其打款,款打过来后其据为己有,把款拿去还其欠账,收到2013年预订款200多户,700多万元,其都拿去还债了。2011年在其处订购的基本上都发货了,但是2012年在其订购的2013年的邮票只给湖北一个人发过货物,他只订了几十套邮票,其没有给其余的人发货,如果不被抓,其就可以继续借款,还可以继续收取预订2014年邮票的人的订金来归还其外债和欠2013年或者以前订户的钱,其现在没有办法还钱。2011年与2012年,其大量的票是在上海卢宫市场和北京马甸市场买的,在福建石狮邮政局、安徽芜湖集邮公司拿票的说法是假的,都是其编撰的,公章是其在上海刻的假公章,其在外面借钱时可以拿去骗别人,别人看了以后以为其在跟公司做生意,有订单就有保障,也容易骗到别人或者让别人借钱给其。其称在公司拿货,这样的话其可以给客户讲公司出问题了来缓和一下时间推搪他们。其将收取的预订款用于归还俏单霞某某、鲍国栋鲍某某等25人款项共11771600元。其和朱秦朱某在网上买卖邮票已经有五六年,2012年11月,其在www.xx007.com上发布消息预订2013年的邮票,朱秦朱某就与其约定订购2013年国家邮政集团公司发行的小版邮票,单价是150元1个,他预订了26500个,朱秦朱某一共打了350多万元现金,还有2012年结转款40多万元,一共是390多万元,其给他出的收据是397.5万元,其没有给他订购邮票,其中200万元用于进货,其中150万元用于退给订购2013年邮票的客户。后面的150万元是其打电话给他说只有全部把款打来之后,其才发货给他,他就将钱全部打了过来。因为其店铺被盗,根本没有准备他的货,也拿不出货给他。其商铺于2013年1月18日被盗,其到上海闸北区一派出所报案。其被盗了四五百万元的物品和现金,被盗之后,其资金链断了,预订邮票的客户知其被盗后就陆续找其退款,其退了一部分,还把安徽芜湖的两套房子卖了退款,但其没有资金去买货以供应预订邮票的客户。其在网上公布的是大概在每年五六月给客户发货。朱秦朱某打款是2012年11月到2013年3月共4个月,正常情况资金到位,3天到两个星期就可以准备好。现在其没有能力去买邮票来发给客户。公安人员在其身上查获的两个伪造身份证和一些伪造的合同,是因为其资金链断裂需要资金投入,所以其就去找了一些小贷公司,但是这些公司要求其必须扣押自己的身份证,所以为了多得到一些信贷公司贷款,其就伪造了两张身份证,但上面的信息都是真实的,伪造合同是为了方便贷款。原判认为,被告人曹诚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1835.0986万元,据为已有,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五)项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曹诚龙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曹诚龙诈骗所得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诚龙上诉提出:1.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一直具有履约能力,也一直在还款,未履行合同系因店铺被盗;2.侦查人员讯问时对其进行了威胁、诱供;3.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从轻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诚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真相,以预购邮票为诱饵,诱骗他人与其签订邮票预购合同,并以收取预付款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骗取他人邮票预付款1835.098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关于曹诚龙所提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一直具有履约能力,也一直在还款,未履行合同系因店铺被盗的上诉理由。经查,曹诚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其在2012年前已经出现巨额亏损,无力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其本应将收取的预付款用于订购邮票,但却隐瞒将预付款用于偿还旧债的真相;虽在部分被害人的催促之下,其有少许还款行为,但相较于其收取的预付款达1800余万元,其还款行为不能成为阻却犯罪的理由;虽有店铺被盗的事实,但其对被盗财物价值的供述前后矛盾,且无其它证据证明其被盗财物的真实价值。故其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曹诚龙所提侦查人员讯问时进行了威胁、诱供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但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虽然曹诚龙声称侦查人员采用了威胁、诱供的非法方法,但不能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曹诚龙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从轻改判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曹诚龙合同诈骗的金额达18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案发后不能归还,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故其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引用法条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睛代理审判员 范 玉代理审判员 徐睿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