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开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田喜荣与董显进、吴登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354号原告田喜荣,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明英,农民,被告董显进,农民。被告吴登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喜荣与被告董显进、吴登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喜荣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喜荣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喜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田喜荣负担。审 判 长 李 蕴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