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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马绍林与郑勇军、郑晨光、杜景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绍林,郑勇军,郑晨光,杜景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民执字第258号申请人马绍林,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被执行人郑勇军,男,197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格兰艺堡**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郑晨光,男,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车站南路。被执行人杜景河,男,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绿洲路南段。马绍林与郑勇军、郑晨光、杜景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审结,该案(2014)民民初字第01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勇军所有的位于民权县格兰艺堡11号楼2单元302室楼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清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