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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388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2007年农历正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接触较少,无感情基础,婚后由于被告好吃懒做,并经常因生活琐事与我发生矛盾,甚至对我拳打脚踢。××××年××月××日婚生女的出世仍未能改善我们的夫妻感情。2014年5月份,我再一次受到被告暴力殴打后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确无和好可能,故具状起诉,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王某乙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婚前彼此相互了解,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融洽,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女儿的降生使我们夫妻感情更加恩爱。婚后我与原告从未吵架动过真气,我更没有打骂过原告。原告这次离婚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受他人蛊惑。我决心改掉不应有的坏毛病,请原告念及多年夫妻感情和女儿以后的健康成长,撤回诉讼,使我们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能够早日团聚。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完全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请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于农历2007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2014年5月份,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在答辩中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书证、物证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长,且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互谅互让,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不应轻易解散组成不易的家庭。只要双方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珍惜夫妻感情,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尚有和好之可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亦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王爱民人民陪审员  祝远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长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