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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振华被告高路平、安艳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华,高路平,安艳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692号原告马振华。被告高路平,成年。被告安艳苓,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华被告高路平、安艳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保全费610元,由原告马振华负担。审判员  王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