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振华被告高路平、安艳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华,高路平,安艳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692号原告马振华。被告高路平,成年。被告安艳苓,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华被告高路平、安艳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保全费610元,由原告马振华负担。审判员 王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