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盛金友与被告王延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金友,王延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02号原告盛金友,男,58岁。被告王延芬,女,51岁。原告盛金友与被告王延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宋宝星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凤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