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盛金友与被告王延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金友,王延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02号原告盛金友,男,58岁。被告王延芬,女,51岁。原告盛金友与被告王延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宋宝星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凤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