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薛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瀍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河南省汝阳县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取保候审。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齐海燕、张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下旬至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薛某某在瀍河回族区起源��厨北隔壁开设一无名游戏厅,内设赌博机二十六台。上述犯罪指控,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王某、张某甲、李某某等15人证言、检查证及笔录、案发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洛阳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薛某某户籍及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赢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某在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薛某某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当其罪的刑事原则,根据被告人薛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贾瑞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肖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