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周某某,黄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226号原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周某某、黄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丁某某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既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明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