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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尧文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煤业集团白山坪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尧文,湖南省煤业集团白山坪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耒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李尧文。委托代理人卜时彪,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省煤业集团白山坪矿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耒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耒劳人仲案字(2014)第191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省煤业集团白山坪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煤业集团白山坪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至本院帐户。二、款项到帐后,本院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后,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江弥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徐仲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志高 来自